GA1131-2014《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
6.1 倉儲場所按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按GB 50016的規定分為甲、乙、丙、丁、戊5類。
6.2 倉儲場所內不應搭建臨時性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等確需搭建時,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同意,并明確防火責任人、落實臨時防火措施,作業結束后應立即拆除。
6.3 室內儲存場所不應設置員工宿舍。甲、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內不應設辦公室。其他室內儲存場所確需設辦公室時,其耐火等級應為一、二級,且門、窗應直通庫外。
6.4 甲、乙、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其庫房布局、儲存類別及核定的最大儲存量不應擅自改變。如需改建、擴建或變更使用用途的,應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或備案手續。
6.5 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認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6.6 庫房儲存物資應嚴格按照設計單位劃定的堆裝區域線和核定的存放量儲存。
6.7 庫房內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每個堆垛的面積不應大于150 m2。庫房內主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m。
6.8 庫房內堆放物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堆垛上部與樓板、平屋頂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 m(人字屋架從橫梁算起);
b) 物品與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 m;
e) 物品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 m;
d) 物品堆垛與柱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 m;
e) 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 m。
6.9 庫房內需要設置貨架堆放物品時,貨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貨架不應遮擋消火栓、自動噴淋系統噴頭以及排煙口。
6.10 甲、乙類物品的儲存除執行GB 15603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懸掛安全警示牌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b)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應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c)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防止跑、冒、滴、漏;
d) 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應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6.11 室外儲存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室外儲存物品應分類、分組和分堆(垛)儲存。堆垛與堆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組與組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應小于10 m。室外儲存場所的總儲量以及與其他建筑物、鐵路、道路、架空電力線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
b) 室外儲存區不應堆積可燃性雜物,并應控制植被、雜草生長,定期清理。
6.12 將室內儲存物品轉至室外臨時儲存時,應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并盡快轉為室內儲存。
6.13 物品質量不應超過樓地面的安全載荷,當儲存吸水性物品時,應考慮滅火時可能吸收的水的質量。
6.14 儲存物品與風管、供暖管道、散熱器的距離不應小于0.5 m,與供暖機組、風管爐、煙道之間的距離在各個方向上都不應小于1m。
6.15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材料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并定期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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